方渐有生色。今水路不通,陆路甚险,往来贸易者,非肩负,即马载,费本既多,获息甚微,以致裹足不前,诸物艰贵”。
此外,贵州有水路与湖南相通,经镇远、施秉至黄平州,并可由重安江溯源而上,渐次开。
这些地区均属“苗疆”。
贵州的黎平府、永宁州并有陆路可通川楚,也需用兵维护交通畅通。
基于上述两点,故鄂尔泰把武力开拓“苗疆”作为贵州改土归流的“先务”和“急务”。
过去,学术界对贵州的改土归流问题,存在着两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一是把废土设流等同于改土归流;二是把改土归流仅是理解为废除土官势力,建立流官统治。
从贵州的实际情况分析,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废土设流仅是指将土官废除改设流官,将原由土官统辖的土地人口改由流官管辖。
废土设流还有其不彻底性,或上废下不废,远废近不废;或已废土设流又重新废流设土,如对贵州最大的土司水西安氏即此。
而且,废土设流自明初就已发生,贵州建省就是明永乐年间废革思州、思南二宣慰司基础上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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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也是上废而下不废,还存在众多长官司。
从理论上探讨,明踵元故事,实行土司制度,明初正是土司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的时期,基本上适应当时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土司制度的矛盾和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和激化,应该说当时土司制度还是处于上升的时期,还不是土司制度的衰败和腐朽阶段。
如果把中央王朝在个别或局部地区实行的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等同起来,显然不甚切贴。
改土归流则是一次大的社会变革,它的任务并不仅是指废革土官,而且,因贵州土官势弱,改土归流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鄂尔泰在《正疆界定流土疏》中就明确地说:“土司改流,原属正务。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庶先无成心,而有济公事。若不论有无过犯,一概勒令改流,无论不足以服人,兼恐即无以善后。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
可知,对土司的改流与否,是以其“有无过犯”而定,并非对土官一律革除。
因此,贵州改土归流的任务之一,就是废革有“过犯”的土司或土目,将强暴者擒拏,懦弱者改置,能改则改,能削则削。
但对皈服王朝而守土相安,并无过犯的土司,则能留即留,未予改流。
贵州改土归流任务之二,就是调整疆界,划拨尖牙,归并事权,以便治理。
到了雍正四年1726年春,鄂尔泰以巡抚云南兼总督事,就奏言:“云南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而苗疆多与邻省犬牙交错,又必归并事权,始可一劳永逸。”
提出将原属四川的东川、乌蒙、镇雄三土府,因距省会成都遥远而鞭长莫及,改隶距与滇仅一岭之隔的云南,俾得相机改土归流,永靖边氛,同时,建议“黔粤向以牂牁江为界,而粤之西隆州,与黔之普安州,逾江互相斗人。”
“苗寨寥阔,文武动辄推诿,应以江北归黔,江南归粤,增州设营,形格势禁”。
雍正时期贵州在调整疆界,归并事权方面,早在雍正二年1724年十一月,总督高其倬在条奏苗疆事宜中,就提出黎平府与楚省五开卫同城,民苗杂处,分隶两省,请改五开卫为县,隶黎平,铜鼓卫亦归并。
五开、古州、八万等苗疆均属黔省,事权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