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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章 完备(2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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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陵君救赵时,首先窃得深藏在魏王宫中的半个虎符,然后又假造文书才取得将军晋鄙所率的8万军队的指挥权,解了赵国之围。

为了加强对军队的管理,各国还相继建立了一整套军事刑罚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刑罚等级。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在死刑中又区分为杀、戮、斩、枭首、车裂、灭族等不同种类。

肉刑则有鞭、抶、墨、贯耳等差别;财产刑也有赎、罚、没等差别;自由刑有沦为徒隶、鬻其妻儿等差别;流刑有近、远、边、戍等差别。

此外,还有一套名目繁多、规定严格的军事犯罪名目,形成特有的军法体系,在军事刑罚的执行上,上一级将领对下级军官和士卒有权实行肉刑以下的处罚,然后报主要将领备案;死刑要上报君主核准。

在战场上,统兵将领握有对一般军人的生杀大权,可以执行斩首以下的死刑,对于地位较高的军官,要押解回京,候君主裁决,对于战败、逃跑、叛变、降敌等严重犯罪者则可以就地处置,事后再报告君主。

这套军事刑罚管理体系,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持军队纪律、提高军队素质、保证战争顺利进行所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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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包括军事理论的发展。

要知道在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战争规模日益扩大,战争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产生了许多专门指挥作战的将帅以及专门研究军事的理论家,他们着书立说,不仅对当时的战争有指导意义,而且也丰富了我国的军事学术史,并且直接影响以后的军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像是据《汉书》卷30《艺文志》所载:“汉兴,张良、韩信序次兵法,凡百八十二家,删取要用,定着三十五家”。

这35家都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着作。

《艺文志》收兵书53家,790篇,图43卷,还包括部分秦汉的着作。

这53家又分为“权谋”、“阴阳”、“形势”、“技巧”四大类。

“权谋者,以正守国,以奇用兵,先计而后战,兼形势,包阴阳,用技巧者”。

“形势者,雷动风举,后发而先至,离合背乡,变化无常,以轻疾制敌者也”。

“阴阳者,顺时而发,推刑德,随斗击,因五胜,假鬼神而为助者也”。

“技功者,习手足,便器械,积机关,以立攻守之胜者也”。

诸家的理论大多是对当时实战战例的总结和军事策略研究的结晶,而且相互兼容并蓄,大大的丰富了我国古代的军事理论。

其中影响较深的、至今尚流传不衰的《孙子兵法》、《孙膑兵法》、《尉缭子》等兵书,今天仍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受到中外军事学术界的高度重视。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比较值得称道的就是法律制度了。

因为春秋战国时期,为了适应经济、政治、军事发展的需要,各国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先后出现并且完善了成文法,完善了刑罚等级和程序。

在保证君主巢权的前提下,建立起司法行政体系。

首先是法规,早在公元前536年,在郑国执政的子产首先创制新的法规,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以为国之常法”。

这种“铸刑鼎”的方法,曾受到贵族们的攻击,但它毕竟是有生命力的,所以郑国的大夫邓析在“铸刑鼎”以后,又补充修订了《竹刑》。

到公元前513年,晋国也仿照郑国“以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刑鼎》、《竹书》、《刑书》的具体内容已不可知,但从各家的议论记载中,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是体现着以后法家所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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