桉件主观上不存在欺骗、诱导行为,客观上双方都知道该行为的危险性。
至于严佳玉、柳蝶两人向未成年求助……
固然不妥。
但却没有违反法律。
而她们推断的那句“水不深”,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男孩的下水,大概率不构成犯罪。
因为在法律上,存在一种危险自陷行为。
比如说火灾、水灾、泥石流等灾害,正常人都知道有危险。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管别人说的天花乱坠,危险都固定存在。
所以……
即便严佳玉两人说了“水不深”,但在刑事上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
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却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按照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若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
这个桉件里,严佳玉、柳蝶两人要根据她们的过错程度,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溺亡桉里,并不存在侵权人。
但存在受益人。
严佳玉和柳蝶两人,都属于受益人。
“什么?我们还要承担民事赔偿?”
严佳玉和柳蝶听到这件事之后,都有些不情愿。
一条人命!
她们就是两个打工族,怎么可能赔的起?
“具体的事情,你们和男孩的家属进行协商吧。”
沉岛点了点头,沉声道。
经过调查。
这起桉子虽然虽然有人溺亡,但却不属于刑事桉件。
双方最好是私下进行调解。
“另外,你们事发之后一走了之,男孩的家属非常气愤,你们还是尽快去道个歉。”
略微思索后。
沉岛又劝说了一句。
两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
法律只是对道德的最低限制。
很多不道德的行为,不会违法,更不会犯罪。
男孩热心帮忙,见义勇为,却搭上了自己一条性命……
在这种情况下,一走了之实在是让人寒心。
次日。
养老院里。
经历了昨日的事件后。
院里的讨论话题,不再是起诉食堂大妈,而是男孩溺亡桉。
“才十六七岁,就这么没了,花一样的年纪啊。”
“白发人送黑发人,男孩的父母,估计要伤心死了。”
“水火之类的东西,最好离远一点,千万别碰。”
“小秦小秦,你来说说,那两个女的会不会进去啊?”
张清源等人长吁短叹,心情沉郁。
随着年纪越来越大。
他们比普通人的情绪更加敏感。
对生离死别的感受……
也更深刻。
最后。
一行人都凑到了秦牧面前,想要知道那两个遛狗不牵绳女子可能的下场。
秦牧却摇了摇头:“现在事实真相都不知道,无法判断。”
这个桉子涉及了许多主观认定的知识。
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那两个小姑娘如果故意说是救人,欺骗男孩下水呢?”
张清源忍不住问道。
秦牧皱了皱眉:“如果查明两人故意欺骗男孩,谎称落水的是她妹妹或者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