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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一章 破坏军婚罪!(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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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当然。

那些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

「在以前的案子里,我们讲过遗弃罪,罪责虽然轻,但同样属于犯罪的一种。

在详细讲解完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后。

秦牧又逐一将破坏军婚罪,代替考试罪,聚众哄抢罪讲解了一遍。

破坏军婚罪,指的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构成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二是存在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它属于重婚罪其中的一个。

但却更为严格,不需要领证结婚或者存在事实婚姻,只需要有同居行为,便可认定为破坏军婚罪。

量刑上。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代替考试罪······

指的是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今日份的某个被告······

就是专门从事代考工作的,帮人考试过关,也就是枪手。

不过这个罪名······

需要结合造成的影响、后果而定。

若是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通常会判处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若是代考的是高考之类的重点考试······

则会从重判处。

而聚众哄抢罪······

指的则是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今日开庭的时候。

一群大妈······

不知道被哪个人举报的,同样送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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