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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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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几分钟。

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听起来很离谱。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当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

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他收了钱,办了事,动用了其法定职权。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即赵六收钱办事,妥妥构成了受贿罪!

这个是跑不了的。

至于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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