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各地申报的大批案、监督在京监狱等。元丰改制后,刑部以刑部尚书为长官,刑部侍郎为副长官,郎中、员外郎为属官,下设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等部门。
御史台是最高司法监督机关,有权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举劾司法不公的官员,同时还具有部分司法职能, 可以受理诏狱与直诉案件、申诉案件。
此外,京师还设有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是隶属于谏院的直诉法院,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诉的诉状。其受理程序是:进状人先至登闻鼓院申诉,若鼓院不受理,需给进状人一纸“判状”,进状人持“判状”可至登闻检院申诉,若登闻检院不受理,也需给“判状”,然后进状人可至理检院申诉,若是理检院也不受理,“许邀车驾”,即俗称的“告御状”,若登闻鼓院,登阿检院,理检院都不给“判状”,“听谐御史台自陈”,即到御史台申诉。总的来说目前朝廷由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构成了三法司。
接下来便是路(省)一级的司法机构提点刑狱司,提刑司负责审核州府上报的刑案,对没有疑难的死刑案拥有终审权与核准权,但需申报刑部备案审查,而疑案还需奏报大理寺复审。
路下面的州、府一级根据行政区域大小、管理人口的不同,司法机关设置也不同,如京师开封府,设置有专门的法院、专业的司法官,负责审理、裁决刑案与民商事诉讼。开封府具有司法职能的机关有左右厅、使院、府院、左右军巡院、勾当左右厢公事。换言之,开封府设立的法院有八个。左右厅设判官、推官四员,所谓日视推鞫,分事以治,使院相当于开封府办公厅,下设十一案,每日行遣钱谷、税赋及刑狱诸般文书,其中的“刑狱案”是司法行政部门,府院的长官为司录参军,其职掌之一为“折户婚之讼”,即主持民事诉讼左右军巡院置左右军巡使、军巡判官各二人,掌京城争斗及推鞠之事,即负责处理发生在京城的治安案及刑事案的推鞠,勾当左右厢公事属于开封府辖下的社区法院,受理轻做刑事案与民商事诉讼,凡斗讼, 杖六十已下情轻者得专决,及通欠、婚姻,两主面语对定,亦委理断。其他州府的司法机构,规模虽不及开封府,但般都设置有三个法院:当置司、州院与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设左右院,即有五个法院,一些小州则将州院与司理院合并,只置两个法院。
每个州郡都配置了若干法官,叫录事参军司录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主管当置司的推官、判官,其主要工作也是司法。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同时“分典狱讼,司户参军掌管户籍、赋税、仓库,同时受理田宅、婚姻、债务等民商事诉讼,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则都是专职的法官,除了司法,一般不接受其他差遭。朝廷有立法规定:司理、司法不得预帑藏之事,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即便是来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绝,虽朝旨令选亦不得差。
我朝县一级,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设专门的法院,由行政长官知县及其佐官兼领司法。不过县衙门只有权限判决词讼民事诉讼及杖刑以下的轻微刑案,对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县,也设有专职的法吏。一为推吏:诸路万户县以下,置刑案推吏两名,五千户县以下置一名,专一承勘公事,不许差出及兼他案,与免诸般科敷事件。 推吏专务勘鞠,不得兼差,薪水也比较优厚重禄。一为编录司:诸县编录司请给断罪,推行重禄施行。编录司负责检法,比照推吏法,给予优厚待遇。
总的来说,朝廷中央到下面的路、州、府、县都设置了司法机关,配置了专职的司法官,而关键在于司法官的法学素养和司法技能,那就不得不提朝廷的争诵律令了。
从雍熙三年986 九月,太宗皇帝下诏,要求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书,庶资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