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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五章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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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牧提出了这个观点后,优势应该在秦牧这边。

但......

是否晋级第三轮,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

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还真不一定能晋级。

魔都。

模拟法庭里。

「审判长,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

「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

「这里是张三的口供,他已承认自己送了钱给王五,请其帮忙疏通关系,拿下工程款,还许诺事成之后再给他三十万。」

「这里是李四的口供,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借此施压·.....」

来自柳州的数名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呈了相关证据。

并且强调道:「我方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是性质恶劣。」

「其中,王五收钱办事,动用的虽然是事实职权,但其目的和动机不纯,在法益上更是有损国家形象。」

「因此······」

三名刑事方面的律师不甘示弱。

对着秦牧疯狂炮轰。

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那就是法益。

众所周知。

法律之所以制定,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其核心思想就是法益。

刑法同样如此。

每个刑法都有其保护的法益所在。

就拿受贿罪而言,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

而王五的行为······

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

而在刑法中。

有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

如果损害了法益,便可以以此入罪。

王五的行为,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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