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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一个骗婚女的末路!1996年江阴市砂山村“8·16”凶杀案(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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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中,王晓艳具备这一主体资格。

第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王晓艳骗取张屠夫的2000元现金后就逃跑的事实,表明了她主观上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已达骗取他人财物为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王晓艳的行为客观上具备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王晓艳虚构事实,制造假象迷惑被害人,先后骗取了张屠夫、朱某、黄某等人的信任,使他们上当受骗后交出了钱财,且诈骗数额已达较大的标准。

第四、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晓艳侵犯的是私有财物的所有权。因此,王晓艳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终,法庭判处王晓艳无期徒刑。

中国近代轰动案件三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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