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时派出精兵强将,日夜兼程,不辞辛劳地往返行程4000多公里将况胜利、罗兵二犯罪嫌疑人从四川省永川市押解归案。
1995年11月,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在本案中,罗兵、况胜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代仕兵死亡,杨春琼重伤。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况二人在肇事后企图逃逸,情节恶劣。在运送受害者去医院途中又萌发抛尸杀人的念头,随后就实施了杀人行为,此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况在犯罪过程中有共同犯罪故意,且实施共同犯罪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况胜利无期徒刑,罗兵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本案中,若罗、况在交通肇事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去救人,后果将是另一种情形,而二人却采取逃避的态度,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更为恶劣的是又采取了抛尸杀人的手段,进一步陷进罪恶的深渊。我们应从中吸取教训,充分树立法制观念,认识学法、守法的重要性。
中国近代轰动案件三月天